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定 | 日常用语 |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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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QR18001000 |
实施机关 | 西咸新区宣传文旅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西咸新区党工委宣传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18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8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西咸大厦政务服务中心(需寄件人备注办理事项) | 收件人电话 | 029-33186800 |
收件人地址 |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沣泾大道西一路1号西咸大厦政务服务中心(自贸综合大厅) | 邮政编码 | 712000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上林街道 沣泾大道西一路1号陕西省西咸新区政务大厅(办理窗口:社会工建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推荐条件和推荐重点 (一)推荐条件 1.已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县(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2.熟练掌握并承续该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3.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推荐重点 1.每个项目只能推荐1名,重点是第*批市级名录项目的传承人; 2.市级名录项目未命名代表性传承人和已命名的代表性传承人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不能认真履行传承职责的项目,可重新推荐传承人; 3.市级名录已命名传承人的项目,且传承人目前身体状况良好,传承活动开展较好的项目,一般不再推荐,如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增补; 4.市级项目传承人已被评为省级或者国家级传承人的可重新申报。 (三)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2.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二、推荐程序 (一)各县(区)文广局推荐工作步骤 1.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2.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提供推荐材料; 3.项目保护单位按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标准,认真选拔,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推荐名单; 4.县(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不得少于7人)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市直属单位推荐工作步骤 市直属单位和市直项目可直接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推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通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等环节,对第*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命名公布。 三、推荐材料 1.推荐报告。各县(区)文体局、市直单位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书面上报推荐报告; 2.推荐表。填写《**市第*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3.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证明材料,如具有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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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书 | 3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 必要 | 一、推荐条件和推荐重点 (一)推荐条件 1.已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县(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2.熟练掌握并承续该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3.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推荐重点 1.每个项目只能推荐1名,重点是第*批市级名录项目的传承人; 2.市级名录项目未命名代表性传承人和已命名的代表性传承人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不能认真履行传承职责的项目,可重新推荐传承人; 3.市级名录已命名传承人的项目,且传承人目前身体状况良好,传承活动开展较好的项目,一般不再推荐,如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增补; 4.市级项目传承人已被评为省级或者国家级传承人的可重新申报。 (三)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2.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二、推荐程序 (一)各县(区)文广局推荐工作步骤 1.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2.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提供推荐材料; 3.项目保护单位按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标准,认真选拔,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推荐名单; 4.县(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不得少于7人)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市直属单位推荐工作步骤 市直属单位和市直项目可直接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推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通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等环节,对第*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命名公布。 三、推荐材料 1.推荐报告。各县(区)文体局、市直单位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书面上报推荐报告; 2.推荐表。填写《**市第*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3.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证明材料,如具有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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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设区的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省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推荐名单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异议的,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需要重新评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评审。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