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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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日常用语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XK23001000
实施机关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实施机构(科)室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机构 特别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不需要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不需要跑动
审批结果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食品经营许可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 兰池大厦B座西咸新区政务服务(秦汉)中心二楼(办理窗口:216、217、218、219、220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对象、范围: (一)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获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从事食品经营主体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经营主体业态根据申请经营项目并结合经营场所主营业务等进行确定。 (四)经营主体类型可以是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批发商、集中交易市场食品贸易商、连锁加盟店、网络交易商等。经营主体类型需以备注形式标注在主体业态后。 (五)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六)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七)从事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其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且不得制售食品和销售散装熟食食品。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4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集中用餐单位使用食品经营管理企业承包经营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管理企业主体资质、承包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信息。 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集中用餐单位使用食品经营管理企业承包经营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管理企业主体资质、承包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信息。 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4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集中用餐单位使用食品经营管理企业承包经营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管理企业主体资质、承包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信息。 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4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申请人自备
集中用餐单位使用食品经营管理企业承包经营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管理企业主体资质、承包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信息 4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申请人自备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常见问题

简版指南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33185587
咨询窗口:
216、217、218、219、220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33185699
投诉窗口:
110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