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日常用语 | 公共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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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XK19001000 |
实施机关 | 西咸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西咸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营利法人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审批结果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上林街道 沣泾大道西一路1号陕西省西咸新区政务大厅(办理窗口:综合服务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咸阳市 渭城区 兰池二路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 泾河大道中段产业孵化中心1号楼泾河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咸阳市 渭城区 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迎宾大道东段空港国际商务中心D区2楼空港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咸阳市 秦都区 尚业路天兴大厦西南侧约190米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西安市 长安区 沣东大道沣东城市广场沣东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2.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3.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4.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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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信息真实,签字加盖公章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2份 | 必要 | 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签需字加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加盖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加盖公章 | |
营业执照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加盖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加盖公章 | |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标注清晰 | |
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卫生设施标注清晰 | |
公共场所平面图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标注清晰 | |
卫生检测报告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加盖公章 | 中介机构 | 加盖公章 | |
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花名册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注明岗位类别;经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后对外营业前提供。 | |
健康合格证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加盖公章 | 中介机构 | 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后对外营业前提供。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单位公章;经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后2个月内提交。 | |
集中空调检测报告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加盖公章 | 中介机构 |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经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后2个月内提交。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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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十七、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宾馆、旅店、招待所;”。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第八条修改为:“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的。”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