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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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日常用语 公共场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XK19001000
实施机关 西咸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 实施机构(科)室 西咸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需要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不需要跑动
审批结果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上林街道 沣泾大道西一路1号陕西省西咸新区政务大厅(办理窗口:综合服务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咸阳市 渭城区 兰池二路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 泾河大道中段产业孵化中心1号楼泾河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咸阳市 渭城区 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迎宾大道东段空港国际商务中心D区2楼空港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咸阳市 秦都区 尚业路天兴大厦西南侧约190米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西安市 长安区 沣东大道沣东城市广场沣东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2.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3.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4.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申请人自备 信息真实,签字加盖公章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1 纸质材料 原件2份  必要  加盖公章 申请人自备 签需字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2 纸质材料 复印件1份  必要  加盖公章 由政府部门核发 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 2 纸质材料 复印件1份  必要  加盖公章 由政府部门核发 加盖公章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加盖公章 申请人自备 标注清晰
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加盖公章 申请人自备 卫生设施标注清晰
公共场所平面图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加盖公章 申请人自备 标注清晰
卫生检测报告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非必要  加盖公章 中介机构 加盖公章
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花名册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非必要  加盖公章 申请人自备 注明岗位类别;经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后对外营业前提供。
健康合格证 2 纸质材料 复印件1份  非必要  加盖公章 中介机构 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后对外营业前提供。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非必要  加盖公章 申请人自备 加盖单位公章;经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后2个月内提交。
集中空调检测报告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非必要  加盖公章 中介机构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经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后2个月内提交。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十七、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宾馆、旅店、招待所;”。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第八条修改为:“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的。”


常见问题

简版指南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33186335,029-84412561,029-33635244,029-33185731,029-36382944,029-38020044
咨询窗口:
沣东政务大厅17,18,19号窗口,空港政务大厅企业联办一站式窗口1-6号,秦汉政务大厅102和103窗口,泾河政务大厅17号窗口,沣西政务大厅42,43,44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33186835
投诉窗口:
107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