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 日常用语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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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QR14001000 |
实施机关 | 西咸新区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西咸新区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机构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现场提交资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上林街道 咸阳市-秦都区-西咸新区沣泾大道西一路1号陕西省西咸新区政务大厅(办理窗口:118、121、122、123)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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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船舶国籍证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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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四)《关于执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