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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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节能审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XK01001000 实施机关 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
实施机构(科)室 发改局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不需要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不需要跑动
审批结果名称 关于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
审批结果样本 关于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上林街道 沣泾大道西一路1号陕西省西咸新区政务大厅(办理窗口:社会工建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已开展区域“节能”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 2.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3.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4.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5.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节能报告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节能报告编制完整,需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2号令)中的相关要求。 申请人自备 节能报告编制完整,需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2号令)中的相关要求。
关于请求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文件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项目建设内容与立项文件一致,项目用能情况描述完整。 申请人自备 项目建设内容与立项文件一致,项目用能情况描述完整。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2023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第九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热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查的项目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并在上报文件中附相关意见。自贸区节能审查审批权限等同于省级审批权限(限自贸区范围内项目,“两高”项目除外)。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在批复前需征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对节能审查机关已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核增或核减进而引起项目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本着服务项目、精简流程的原则,对核增后不超过上级管理权限下限10%的项目,可由已委托评审的节能审查机关予以批复,并抄送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对核减后属于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管理权限的,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可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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