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延期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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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延期换证 日常用语 成立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XK07001000
实施机关 西咸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机构(科)室 西咸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机构 特别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6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 工作日
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是否有中介服务 不需要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可递送
收件人姓名 西咸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咨询台 收件人电话 029-33186800
收件人地址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沣泾大道西一路1号西咸大厦政务服务中心(自贸综合大厅) 邮政编码 712000
邮寄说明 仅支持EMS政务专递
到场办理原因 不需要跑动
审批结果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审批结果样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上林街道 西咸新区沣泾大道西一路1号陕西省西咸新区政务大厅(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窗口118、121号)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咸阳市 渭城区 兰池二路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 咸阳市 泾阳县泾河大道中段产业孵化中心1号楼泾河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咸阳市 渭城区 空港新城迎宾大道东段空港国际商务中心D区2楼空港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企业一站式联办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咸阳市 秦都区 尚业路天兴大厦西南侧约190米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26、27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西安市 长安区 沣东大道沣东城市广场沣东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19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0天。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申请表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信息完整准确,盖章签字清晰 申请人自备 信息完整准确,盖章签字清晰
理事会会议纪要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内容表明完整准确 申请人自备 内容表明完整准确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签字加盖公章 申请人自备 签字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执业许可证 2 纸质材料 复印件1份  证件真实有效 由政府部门核发 涉及单位提供,证件真实有效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常见问题

简版指南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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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33186801
咨询网址:
http://zw.xixianxinqu.gov.cn/icity/public/index

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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