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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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日常用语 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XK23001000
实施机关 西咸新区基层工作部 实施机构(科)室 动物卫生监督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营利法人 非法人机构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不需要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提交材料
审批结果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审批结果样本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上林街道 能源路201号西咸大厦裙楼一楼西咸新区政务中心(办理窗口:121、118、122、123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第二章动物防疫条件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 第八条: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四)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九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二)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五)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十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二)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三)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官网下载 信息完整、准确,盖章签字清晰。
场所地理位置图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绘图清晰,位置准确。
设施设备清单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要与动物防疫有关,数量与规模相适应。
管理制度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详细完整,符合实际生产。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2 纸质材料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资格证书真实,健康证明有效。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常见问题

简版指南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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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29-33186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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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18、1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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