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日常用语 | 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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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FW10001000 |
实施机关 | 西咸新区养老经办处 | 实施机构(科)室 | 西咸新区养老保险经办处业务科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机构 特别法人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需核验相关资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西安市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世纪大道29号西咸人才大厦(办理窗口:06号窗口、07号窗口、09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沣长路西咸新区创新大厦(办理窗口:06号窗口、07号窗口、09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㈠死亡;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㈢在其他险种、其他经办机构或其他参保单位已经领取退休待遇;㈣外国人在华就业后回国的;㈤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且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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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收集核验有效证件原件或照片的真实性,有效性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收集核验有效证明原件或照片的真实性,有效性;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宣告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提供其中一项均可办理。 | ||
户口注销证明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收集核验有效证明原件或照片的真实性,有效性;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宣告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提供其中一项均可办理。 | ||
火化证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收集核验有效证明原件或照片的真实性,有效性;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宣告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提供其中一项均可办理。 | ||
死亡证明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收集核验有效证明原件或照片的真实性,有效性; | 中介机构 | 宣告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提供其中一项均可办理。 | ||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收集核验有效证明原件或照片的真实性,有效性;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宣告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提供其中一项均可办理。 | ||
社会保障卡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卡片完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材料真实有效,与本人信息一致。 | |
退出国籍证明材料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收集核验有效证件原件或照片的真实性,有效性 | 申请人自备 | 有退出国籍时提供 | ||
外国人有效护照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收集核验有效证件原件或照片的真实性,有效性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
养老保险证明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真实有效 | 申请人自备 | 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时提供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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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0.《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全文。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