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日常用语 | 特殊工时申请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XK10001000 |
实施机关 | 西咸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社会事业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非法人机构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审批结果名称 | 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通知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通知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咸阳市 渭城区 兰池二路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 泾河大道中段产业孵化中心1号楼泾河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咸阳市 渭城区 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迎宾大道东段空港国际商务中心D区2楼空港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咸阳市 秦都区 尚业路天兴大厦西南侧约190米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西安市 长安区 沣东大道沣东城市广场沣东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员工花名册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需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需加盖单位公章 | |
陕西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2份 | 必要 | 1.综合计算工时岗位年平均工作时间≤2000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全年休息时间≥111天。 | 官网下载 | 1.综合计算工时岗位年平均工作时间≤2000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全年休息时间≥111天。 | |
营业执照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复印单位营业执照,并加盖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单位营业执照,并加盖公章 | |
法人身份证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有效期内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有效期内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