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用、调整、启用审核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用、调整、启用审核 | 日常用语 |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用、调整、启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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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类权力 | 基本编码 | QT06001000 |
实施机关 | 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实施机构(科)室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递交资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沣东城市广场9号楼沣东新城管委会(办理窗口:9309师龙)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材料齐全。 2、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停车泊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但是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已经施划的停车泊位严重影响交通的,停车泊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整或者停止使用。启用、调整或者停止使用停车泊位的,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停车泊位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施划的停车泊位的数量、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停车时段,应当立牌公布。《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确需占道设置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合理设置,但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施划停车泊位线并设置停车标志。停车标志应当明示停车类型、收费标准、泊位数量、泊位使用时间和监督电话。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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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门前实景照片 | 3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单位门前实景照片2张(正面、侧面)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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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停车泊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但是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已经施划的停车泊位严重影响交通的,停车泊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整或者停止使用。启用、调整或者停止使用停车泊位的,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停车泊位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施划的停车泊位的数量、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停车时段,应当立牌公布。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