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 | 日常用语 | 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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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FW13001000 |
实施机关 | 西安住房公积金西咸分中心 | 实施机构(科)室 | 公积金中心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西咸新区沣泾大道西一路1号陕西省西咸新区政务 大厅(办理窗口:公积金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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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继承人/受赠人)居民身份证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1.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身份证名称是否和申请表中和申请表一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及相关材料均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无误 | |
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能够清晰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 ||
火化证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并由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加盖公章。 死亡证明身份信息与缴存职工身份信息一致,清晰准确。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及相关材料均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无误 | |
户口注销证明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并由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加盖公章。 死亡证明身份信息与缴存职工身份信息一致,清晰准确。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及相关材料均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无误。 |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并由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加盖公章。死亡证明身份信息与缴存职工身份信息一致,清晰准确。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及相关材料均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无误。 | |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并由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加盖公章。死亡证明身份信息与缴存职工身份信息一致,清晰准确。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及相关材料均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无误。 | |
死亡证明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并由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加盖公章。死亡证明身份信息与缴存职工身份信息一致,清晰准确。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及相关材料均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无误。 | |
亲属关系公证书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并由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加盖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供相应的婚姻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1)婚姻关系证明,主要包括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2)亲属关系证明,主要包括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 |
独生子女证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并由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加盖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供相应的婚姻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1)婚姻关系证明,主要包括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2)亲属关系证明,主要包括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 |
出生证明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并由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加盖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供相应的婚姻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1)婚姻关系证明,主要包括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2)亲属关系证明,主要包括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 |
居民户口簿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并由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加盖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供相应的婚姻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1)婚姻关系证明,主要包括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2)亲属关系证明,主要包括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 |
结婚证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并由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加盖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供相应的婚姻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1)婚姻关系证明,主要包括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2)亲属关系证明,主要包括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 |
遗嘱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并由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加盖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供相应的婚姻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1)婚姻关系证明,主要包括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2)亲属关系证明,主要包括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 |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并由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1、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及相关材料均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无误。 2、请在填报材料时下载打印该表样,手填表内信息后,拍照上传至系统。 |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授权书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并由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1、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及相关材料均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无误。 2、请在填报材料时下载打印该表样,手填表内信息后,拍照上传至系统。 | |
银行卡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并由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1、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及相关材料均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无误。 2、银行卡照片上显示卡号必须于提供提取人提供的银行卡号一致。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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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