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

0条评价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FW13001000 实施机关 西安住房公积金西咸分中心
实施机构(科)室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咸新区分中心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机构 特别法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不需要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不需要跑动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金融一路与沣长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130米西咸新区创新大厦(办理窗口:公积金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西安市辖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开户登记。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单位缴存登记(单位开户)申请表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单位缴存登记(单位开户)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清晰,是否按要求加盖公章、签名。 官网下载 1、住房公积金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单位可自主选择就近的“公积金中心管理机构”。其中:“综合业务部”特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西铁局管辖的新成立单位申请开户之前,请与“西铁分中心”联系。 2、《单位缴存登记(单位开户)申请表》: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栏目,所填内容原则上应与单位证照记载的内容保持一致。单位证照登记有多个名称,无法满足网厅签约需求的单位,“单位全称”栏目,可选择填写多个名称之一,并与单位公章名称保持一致。 3、在自贸区新设立的单位,暂未刻制单位公章的,《单位缴存登记(单位开户)申请表》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4、在自贸区新设立的单位,暂未开设银行存款账户的,《单位缴存登记(单位开户)申请表》付款银行账户信息栏目可填写为“无”。但必须在首次汇缴公积金之前,办理“单位缴款账户登记”业务及时添加单位付款银行账户信息,以免影响正常汇缴。 5、所属行政区域、单位性质、缴款资金来源、公积金缴存银行、单位及个人缴存比例、隶属关系栏目,可选中栏目右方空白单元格---点击右下方“三角箭头”从下拉列表中选择。单位发薪日:只填写01日至31日;经办人邮箱可不填。 6、由第三方(含上级单位或区县财政等)代付公积金的单位,《单位缴存登记(单位开户)申请表》“单位付款银行、账号及联行号”栏目无需填写,单位开户后另需办理“单位缴款账户登记”业务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第三方单位付款账户信息。 7、单位开户登记只能在公积金系统记载一个与本单位名称一致的银行付款账户信息;需要登记本单位多个付款账户或“第三方单位”(上级单位或区县财政等)付款账户信息的,开户单位另需办理“单位缴款账户登记”业务。 8、首次汇缴年月:应填写为单位申请开户时的当前月度或下一月度,不允许靠前或靠后填写;公积金首次汇缴入账后,可补缴之前年月的公积金。例如:单位2019年3月申请开户,首次汇缴年月可填写为2019年03月或2019年04月。 9、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0、住房公积金业务由缴存单位经办人专管。单位经办人由缴存单位授权,经公积金中心登记后,持本人身份证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经办人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1、职工工资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单位先公积金缴存银行或网上服务大厅办理职工开户登记、公积金汇缴人数及金额核定业务,再将已核定的汇缴(月缴存)金额,由本单位登记的付款银行账户缴至(转账、汇款、网银支付,需备注单位账号和汇缴年月)西安公积金中心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身份证 1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必要  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等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复印件是否清晰并加盖公章. 2、核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由政府部门核发 合法有效的证件
营业执照 1 电子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核对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由政府部门核发 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常见问题

简版指南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12329
咨询网址:
https://zfgjj.xa.gov.cn/
咨询窗口:
公积金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33585873